盐城市政策
盐城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2 点击数: 10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70号),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和服务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七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申报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2、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审、现场评估,确定拟备案众创空间名单。

4、拟备案众创空间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发文备案。

第九条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市级备案资格。

第十条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运营机构、专业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逐级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市级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